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只是反腐

16.08.2014  18:51

如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够正式出台,就为征收房产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为“暂行条例”),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是啥?“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这样概括:“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可以期待的“延伸意义”。比如可缓解基层政府“土地财政”的压力,可以进一步明晰农民的不动产产权,也会对公众目前最期待的“反腐”和降低房价,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基于目前的分税体制,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就是“经营土地”,这是造成各类开发区泛滥、中小城市无序扩建、野蛮拆迁、房地产过热的主要原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改变以往对房产的“一次性收税”为年年收取房产税,是中央和地方都在探讨的出路。如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够正式出台,就为征收房产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就会有效改变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不正常局面,当然,也会让那些因“房产不升值而且还得年年纳税”的多房或炒房者放弃炒房,从而使房价回归理性。

目前农民遇到的许多问题,都与土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模糊有关,也与缺乏权威部门的登记有关,导致这些不动产在承包、转租、交易、公益或商业征用赔偿、拆迁等问题上发生纠纷。而且众多农民宅基地房产因为没有房产证而无法贷款。有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们自愿把承包或拥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后,就等于重新进行了一次确权,也为进一步清晰农民不动产权属打下了基础。这实际上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产权。

当然,“暂行条例”也具有一定的反腐功能。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涉嫌腐败的案件当然也是案件,司法部门当然有权去查询、复制相关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为证据。当然,房产等不动产是私人财产,所以“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自愿的,不予强制。这样,涉嫌贪腐的房产就有可能不去登记。但我们不必为此遗憾,因为反腐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公务人员财产公开”这样的专门法律去解决。而“暂行条例”不是“反腐败法”,也不是万能钥匙,我们不必在这方面寄予过高期待。

既然是“暂行条例”,那肯定会有一些不足,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界公众的意见,就是为了弥补其中的不足。只要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能够群策群力拿出更科学更公平而且更具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那么,最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会比现在更合理、更完善。

【责任编辑:樊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