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结束

24.09.2014  18:36
       

为期一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业已结束,针对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代理制度、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证书统一、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多方面问题,社会各界集思广议,反馈意见积极踊跃。从社会舆论反映看,各界普遍对《条例》出台表示支持,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尽快落地并严格执行。

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媒体关注和评议。有媒体评论指出,不动产是人民最大的资产,汇总起来就是国家最大的资产,国家应摸清“家底”,准确掌握不动产数据,为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有法学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的产物,随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将有力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推进我国不动产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使之更接地气。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不少业界专家从专业角度积极建言献策。有专家提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程序性规定,应摒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以满足现实需要。有专家建议,《条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代理制度,从事不动产登记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执业证书,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行为约束的条款。

针对登记机构的统一,有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授权地方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也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核改革的要求。

关于权属证书,有专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证书的统一,条例不仅应推进登记机构的统一,更应推进证书的统一,以取代目前种类繁杂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尤其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同时,条例应当制定配套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解决机制,比如当事人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以保障不动产登记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