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妙招儿

22.03.2019  09:32

2月15日,鹤壁市政府出台了《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 可地随房走

已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并办理登记、但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相应转移登记,现房屋所有权人提交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原土地使用权证能够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现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的原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登记要件,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证因丢失、原土地使用权人灭失等原因不能提交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登记要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二)房地用途不一致时   两种方法来解决  

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两个证书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改变原证书记载的用途,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记载形式为“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举例说明,市民张三的房屋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记载的用途分别是办公用地、住宅,那么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张三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记载形式仍然为“土地用途:办公/房屋规划用途:住宅”。

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职工集资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情奖品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分割,然后再为各购房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房屋越界建设

对房屋超出宗地界址进行跨宗建设、且权利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按“同一权利人、不同权利人、土地未经登记且无权属纠纷”等三种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   需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能够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确认,依据申请人提交和其他登记要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五)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登记

购买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再上市交易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规定,由原房屋产权方按申请时基准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购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或职工集资建房上市交易的,参照此款执行。

上述住房配建的商服、综合、混合及其他用途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后,再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 自动续期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无需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一栏,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起止日期,并在附记中注明相关依据。(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