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男子车祸身亡 为争46万赔偿款公公状告儿媳

10.06.2014  12:28

  □记者计思佳通讯员孙晚霞   

  阅读提示|丈夫意外车祸身亡,留下了年迈父母、伤心妻子与两个未成年孩子,肇事方共赔偿了46万元赔偿款,但这笔钱该如何分割,亲人间出现了矛盾。最终,公公将儿媳告上了法庭。

  法官最终认为,该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在对死亡赔偿金分割时,应参照权利人对死者生前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精神受损程度进行分割。

   【纠纷】为争赔偿款公公将儿媳告上法庭

  宜阳县七旬老人冯某和苏某共育有两男两女四个子女,其中小儿子冯强与宜阳女孩王丽结婚,婚后不久生了儿子冯虎,今年15岁,女儿冯丹,今年13岁。

  2012年6月,不幸降临到这个家庭,冯强因车祸丧命。悲剧发生后经法院调解,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46万元。然而围绕这笔钱该如何分割,亲人间出现了矛盾。最终,公公冯某将儿媳王丽告上了宜阳县法院。王某的婆婆苏某、两个未成年的儿女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法庭上,双方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各执一词。王丽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即其中一半属于王丽,另一半则依据与冯强生活紧密度及经济依赖度进行分配。她认为公公冯某有三个成年子女赡养,还享受农村低保,之前也没有与丈夫住在一起,且自己有两个尚在读书的孩子,对这笔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强。

  而苏某则辩称:“46万元赔偿款扣除赡养费后,冯某、王丽,我和两个孩子5人应予以平均分配。且我患有癌症,家里债台高筑,应照顾多分配些。

   【法院】分割死亡赔偿金着重参照对死者生前经济依赖程度

  此案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进行分割,但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结合本案,46万元赔偿款中,其中374982.84元系冯强的死亡赔偿金及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本案原告冯某、被告王丽及第三人苏某和冯强的两个儿女应在374982.84元范围内进行分割。

  死者冯强生前与妻子及儿女共同生活,且两个孩子系未成年人,对冯强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强,所以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多分;父母亲除了死者冯强外,还有三个成年子女赡养,还享受国家低保待遇,应予以少分,但考虑到冯强母亲苏某身患重病,适当予以照顾;妻子因丈夫死亡遭受极大精神打击及物质损失,也应予以分割。

  近日,宜阳县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王丽关于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分割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根据我国《继承法》,判决第三人冯虎除了其抚养费外应分得374982.84元的30%,即112494.86元;第三人冯丹分得除了其抚养费外应分得374982.84元的35%,即131244元,第三人苏某除了其赡养费外应分得374982.84元的15%,即56247.44元,下余部分原告冯某、被告王丽各分得其中10%,即各分得37498.28元。

   【建议】呼吁出台相关法律明确死亡赔偿金分配办法

  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法律尚未予以明确规定,“有的地方例如重庆、山东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用《指导意见》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填补还是精神填补,这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但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来看,‘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我个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一种物质填补,但也要参考对权利人的精神伤害。

  该法官介绍说,目前很多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十分困惑。从公平角度出发,很多法官的观点都是参照权利人对死者生前经济依赖程度及精神伤害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而不是简单地平均分配。“例如这个案件中,如果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对冯强的儿女肯定不公平。同时冯强的父母多年都没有和冯强一起生活,而王丽和冯强结婚10多年,所以要对王丽予以精神补偿。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无奈,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平衡经济因素,还要考虑亲情关系,争取让当事人都尽量满意。同时建议我国能制定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从立法上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以便今后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官最后建议说。

   相关链接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通过)

  该指导意见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该纪要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