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银行卡60万元遭转走 法院判银行全赔

12.03.2016  14:26

  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屡见不鲜,由于缺乏法律常识,不少人只能认栽。然而南阳的金某在银行卡里的60万元被转走后,利用法律武器,最终法院判处银行赔偿金某60万元。

   犯罪分子用假身份证复制银行卡 成功转走60万元

  据了解,因生意需要,邓州市的金某于2012年1月在该市某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一张,存入60万元并开通了电话银行及短信提示服务。2012年4月的一天因误信诈骗信息,金某泄露了身份证号码和该借记卡号及存款金额。

  第二天,在陕西渭南市,一名不明身份的人持伪造的金某的居民身份证在该银行渭南某支行办理了借记卡一张,同时也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捆绑服务 等服务,将金某银行卡上的60万元分4笔转入新办理的借记卡上,之后被迅速转出。然而不明身份人持有假金某身份证,其发证机关、时间、有效期等信息与金某 的真实身份证均不符,且发证公安局与金某居住地公安局明显不一致。

  金某收到转款信息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金某遂起诉两家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渭南某支行赔偿金某本金60万元,邓州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金某要求银行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

   银行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输官司

  “本案中,陕西渭南某支行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致使他人使用伪造的,并存在明显瑕疵的金某身份证开设账户,同时在未核实需要关联的信用卡的情况下, 由柜员作业将两个账户进行关联,导致金某账户资金被转走,渭南某支行对该损失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南阳中院民三庭法官孙小刚说,邓州某银行 在许可与其他分支机构与其进行联网作业的情况下,未能保证其安全性、可靠性,对其许可的与其联网作业的其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应承担相应责 任,因此其应当对渭南某支行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孙小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制 度要求,银行应当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发卡机构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 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