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达第二批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43号文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2015年3月下达了第一批10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以下简称“置换债券”)额度,近日下达了第二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置换债券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既定政策安排,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负责人表示,置换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两种发行方式。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地方财政部门与银行等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进行定向承销。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置换债券,仍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公开发行。目前,一些地方在开展第一批置换债券发行工作时,已经按要求采取上述发行方式,债券发行总体平稳顺利。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为全面落实43号文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意见。明确: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区分存量和增量依法合规进行后续融资。存量融资部分,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合同并已放款的在建项目贷款,合同尚未到期的银行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发放贷款,合同已到期的银行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量融资部分,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能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发行政府债券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