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男子医疗凭证不正规 被打受伤遭遇维权难

19.05.2014  11:18

  身边的事儿     

  赵某与李某同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小区的建筑工地工作。2013年11月底,因倾倒施工废料一事,赵某与李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对赵某的头猛击几拳,造成赵某头部受伤,接着李某又抓伤了赵某的面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离现场。李某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不久,赵某将李某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

  结果

  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某负担。按理说,赵某被李某打伤,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是应当的,法院为什么没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原来,赵某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的主张。

  法理解说

  驿城区法院的法官解释,医疗费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在实践中,医疗费具体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及其他医疗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本案中,赵某称自己在个体诊所就医。举证时,赵某虽然出具了个体诊所的手写证明,但无正规的病历和收款凭证,也无法证明个体诊所是否具有正规的行医资格。所以,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请。

  提醒

  法官提醒,在人身受到伤害求医时,要就近选择正规的医院进行治疗,并保存好相关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书等证据,避免像赵某一样因缺少证据而无法维权。

  (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杨海丽孙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