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安排”岂能成为市长贪腐托词

15.06.2015  13:53

落马市委书记陈弘平的“左右手”、揭阳市原副市长郑松标12日因涉嫌受贿在佛山中院异地受审。庭审上,他称自己其实是“被收钱”,一切都是领导陈弘平所安排。此外,揭阳市公路局也被指控单位受贿罪。案件并未当庭宣判。(6月14日搜狐新闻)

官员“被受贿”托词早已屡见不鲜。有的官员“被受贿”是因为“人情难却”,“不收钱就是伤了他人面子”,“他人求着官员收下”,有的则是迫于上级的“淫威”,上级让“收钱”怎敢不收。原市长郑松标的受贿托词便是如此,本来自己是坚决拒收钱的,结果上司一个电话“搞来搞去那么麻烦”,最终他才迫于无奈收下了这些钱。

受贿是违法犯罪的事,岂能因为领导一句话就妥协,如果不是因为自己“心里有鬼”,“心存贪念”,“收钱”有利于其自身的物质享受,怎会冒险“受贿”。况且自身已身居高位、要职,一旦贪腐被查,面临的就是“身败名裂”、“牢狱之灾”,如果“受贿”对其自身无益万不会用“生命”去讨好领导。由此看来,“领导安排”决不能成为市长贪腐的托词。

“被受贿”不但不能洗脱市长“贪腐”之罪,反而有“不知悔改”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缘于“领导安排”的“被受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市长却还是执行,理应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受贿”即是事实,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辩驳,或者洗脱罪名。错了就是错了,人们关注的往往不是为何犯错,而是犯错之后该怎么办,如何补救?亡羊补牢可否?所以在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大环境下,需要的是少一些狡辩,多一份悔过诚意,发生的事情已不可改变,但是未来的路还长,真心悔过、接受惩罚的救赎或许还可以拯救自己,赢得党和人民的原谅,或许还可以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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