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办法》制定出台
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办法》的通知
农机鉴〔2015〕85号
各农机鉴定专业站、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为了切实做好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我站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438 号)制定《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部级推广鉴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筹分配,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在认定范围内承担分配的部级推广鉴定任务。
第三条 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分配鉴定任务,在确定部级推广鉴定任务承担机构时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企业意愿原则。
2. 承担机构的鉴定能力和任务均衡兼顾原则。
3. 产品产地、销售区域及适用地域兼顾原则。
4. 项目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综合考虑原则。
5. 同批申请的同企业产品安排同单位承担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顺利分配,各承担机构应接受认定范围内产品部级推广鉴定任务。本年度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任务量以各承担机构过去两年完成的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量均值为基准,综合考虑各承担机构情况核定。
第五条 在核定的本年度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数量内,总站根据企业的意愿向各承担机构分配鉴定任务。承担机构不应无故拒绝、推诿、挑选鉴定任务。
第六条 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后,除了因客观原因导致原承担机构暂停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承担机构。
第七条 各承担机构因自身原因需调整承担任务数量,应于年初书面报告总站,经总站审核后按照新的任务核定数分配任务。
第八条 当申请数量超出所有承担机构能承担的核定部级任务总量时,超出的任务量原则上分配到企业所在省的农机鉴定机构,当所在省农机鉴定机构不具备该产品部级鉴定能力时,分配到邻近省的农机鉴定机构。该批任务核占下一个年度任务量。
第九条 当承担机构因政策、自身能力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承担鉴定任务时,应将暂不承接鉴定任务的理由、时间等书面报告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管理部门和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接到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暂停给承担机构分配任务。
第十条 当承担机构恢复承担鉴定任务时,应向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接到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恢复给该承担机构分配任务。
第十一条 当承担机构被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管理部门暂停鉴定能力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暂停分配部级任务。当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恢复承担机构认定能力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再行分配任务。
第十二条 当承担机构名称变更,与能力认定公告中单位名称不一致时,应书面报告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管理部门,能力认定管理部门确认承担部门能否继续保持认定能力,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根据通知结果分配任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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