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丨物业不能趁装修“搭便车”,禁止指派装修装饰企业;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禁止在12时至14时、21时至次日7时之间施工……昨天,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保修
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防渗漏期最低为5年
刚装修完,厨房就漏水了。找到装修公司,他们却说:装修完了,就不关俺的事儿了。
今后,这种状况将改变。根据此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等部位的防渗漏期最低为5年。保修期自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此次明确,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产生噪声、振动等影响周边群众正常作息的,禁止在12时至14时、21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施工。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向户外抛撒、倾倒,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
此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禁止
物业不能趁装修“搭便车”指派装修装饰企业被禁止
有物业公司趁着业主装修“搭便车”,指派装修企业、强行推销装修材料,引起业主反感。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修装饰管理活动中,不得指派装修装饰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修装饰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强行推销装修装饰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修装饰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此外,不得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查处机制,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合同
装修使用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要被列入合同
装修合同怎么签最为科学合理?这次有了硬杠杠。
征求意见稿显示,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装修装饰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装修装饰工程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装修装饰承包方式,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等。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也被列为禁止行为。在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使用功能,禁止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同时,禁止损坏建筑物、构筑物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禁止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此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罚款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等设施不遵守物业规定将被罚款
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违反上述规定,有其中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郑州越来越多新房走精装修路线。对此,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应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装饰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违反此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住宅装修人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个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对装修人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修复
住宅装修装饰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装修人应及时修复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住宅装修装饰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属于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据介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修装饰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450006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