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交40万购房款后想退房,能获法律支持吗?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签订《购房付款计划》当天,支付购房预付款40万,随后发现房子为商业用房,不想再继续购买,可以要求退钱吗?2月27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起预约合同纠纷,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计划书,开发商退还购房者40万元的购房款。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40万购房款后发现是商业用房,申请退款遭拒
2021年2月,为方便孩子上学,李某看中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楼盘,随后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付款计划》,约定以90万元的总价购买100㎡的房产一套,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首笔购房款40万元,余款于半年内付清。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某置业公司将房子交付李某使用,以上付款日期如违约超过十日,李某同意按1%的日息计违约金,如违约超过30日,按照1%的日息双倍计违约金。
《购房付款计划》签订当天,李某就向开发商支付了首笔购房款40万元,对方也给他出具了一份收据。可当李某准备支付第二笔购房款时,他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属于商业用房,契税也较高。随后,李某以其不了解房屋性质,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却遭到了对方的百般推脱,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合同、退回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对此,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辩称,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事由,李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按照《购房付款计划》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购房付款计划》并非正式购房合同,判决解除预约合同关系
惠济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达成《购房付款计划》,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原被告形成预约合同关系。现原告不同意购买房屋,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该《购房付款计划》应予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40万元。本案原告李某签订《购房付款计划》后不同意继续购买房屋,导致本案《购房付款计划》解除,李某存在一定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民事判决:解除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李某购房款400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被告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内容可知,双方系预约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李某不同意购买房屋,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令某置业公司返还购房款正确。某置业公司称双方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应继续履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某置业公司另称李某应承担违约金,因其一审未提起反诉,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某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居才能乐业”,签订合同莫大意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对不少人而言买房都是“人生大事”,但在处理这件“大事”时,很多人却会忽略一些看似细枝末节的“小事”,而这些“小事”未处理好,有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是经济损失。
该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要多了解法律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准确掌握房产信息。在房屋购买前除了查看房屋的基本信息外,更要注意认真核查房屋性质,并要求开发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了解开发商的经济实力及资质条件。二是对所签购房合同、协议进行认真审查,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图纸,必要时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容易引发纠纷的交房时间、交房方式、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以附件方式标明。三是妥善保留好宣传材料、双方沟通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关键性证据信息,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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