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可以对“啃老”说不
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俗称的子女“啃老”,老年人有权说不。(《新文化报》11月25日)
“啃老”对于年轻人来说,有时是一种无奈之选,当他们刚刚踏入社会并面对繁重的生活负担时,不“啃老”又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当然,“啃老”有时也可能是“被啃老”。一些年轻人宁愿自己承担全部压力,或者延迟生活中的享受,也不愿意“啃老”,可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的父母反而可能坐不住、等不了,他们心甘情愿“被啃老”。
如果老人愿意,子女有这方面的需要,那“啃老”也不是不可以接受。在房价高企的当下,人们对“啃老”的态度并不一定就是毅然决然的批判——不耻于“啃老”,但不这样往往又难以体面地生活,这就带来了一种纠结:有权拒绝“啃老”的规定是否不接地气,是否是一种矫情?难道有权拒绝“啃老”,就不会出现这类现象?
有权拒绝“啃老”的意义和价值,其实在于重申了常识,强调了基本权利。此前,正因为社会压力普遍较大,一些年轻人“啃老”啃得理所当然,人们就形成了一种惯性认识:孩子在面对压力时,除了“啃老”就没有其他办法;如果不能接济孩子,父母好像就不称职。于是,“啃老”似乎就成了一种没有必要讨论的必然结果。事实是,父母当然有权拒绝“啃老”,当孩子长大成人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父母其实已经没有再抚养他们的义务,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常识。即便孩子在生活中遇到难题,承受了压力,父母也可以拒绝“被啃”,没有人规定,年轻人的生活成本一定要转嫁到父母头上。
有人会说,即便出台了拒绝“被啃”的规定,有些父母还是会心软并让孩子啃。这样的情形,并不能说明拒绝“啃老”的规定就没有价值。有些社会问题是规定本身无法完全解决的,但至少,规定赋予老人拒绝“啃老”的应有权利。这种权利老人可以不主动行使,继续让孩子“啃老”没有任何问题;但这种权利也可以行使起来,以防止自己的权益和生活质量受到子女严重影响。这就是权利的意义所在——不行使时看不到它的价值,只有行使时才会看到它的必要和重要。因此,即便一些老人不因为这个规定的出台而拒绝“啃老”,但规定的价值依然需要被正视和重视——它赋予了老人在必要时说“不”的权利。
当问题比较复杂时,有一种态度和选择是干脆将问题模糊化,所谓“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把事情说得那么清楚、那么严肃干吗?另一种是把话说清楚,常识是什么就是什么、权利是什么就是什么,至于如何选择,主动权可以交给独立的个体。赋予老人拒绝“啃老”的权利就是这样,它不会刻意挑拨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反而会让原本模糊的认识变得清晰起来——孩子会意识到老人“被啃”是多大的牺牲,老人不予拒绝又饱含着多少疼爱。(李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