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今年7月1日起实行

30.07.2014  09:08

  7月29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相应调整为每月1120元、1000元、880元三个层级。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月1日起实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参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记者 郭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