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必须具备的条件

28.10.2015  16:22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20万元以上,资金信用良好。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能力200万公斤以上,租借仓储设施的,其租赁合同期应不少于3年,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省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检、保管能力。配备一名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员、仓储保管员;具有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鉴定合格的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水分测定仪、小麦硬度测定仪、容重器、磅秤、输送机、筛选机等。
      4.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或年收购量达到10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有3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5.年收购量低于10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