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变“失效保单” 10万元打水漂

27.04.2016  18:57

  去年12月,深圳白领刘先生遇到一件让他头疼不已的事情,本以为在银行还清四年前的贷款,当时被要求一并购买的10万元理财产品加上收益能一起到手了,到银行咨询才知道,当时买的并不是理财产品而是工银保险产品,而且这份保险也因长期没有缴费而失效,这下子“10万元都打水漂了!”刘先生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但至今未果。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合同失效前,及时通知投保人缴纳保费。

   案例:贷款时被误导购买“理财产品”

  深圳白领刘先生告诉记者,五年前,因为生意资金周转问题,他和父亲去某股份制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该行的客户经理强制要求刘先生购买10万元的理财产品才同意放款。“当时客户经理递过来一大堆空白的表格要求我们签名,并说这是一份理财产品,2年内退还,而且还有红利”。尽管刘先生当时并不情愿,为求尽快拿到这笔贷款,也出于对客户经理的信任,他和父亲没有过问太多便签了字。

  去年12月,刘先生还清了四年前的贷款,打算把这份“理财产品”一并赎回,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当时购买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一款保险年金产品。然而,因为长期未续交保费,保单已经失效许久了。

  刘先生曾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诉维权,可是仍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他不满地说:“银行方面和保险方面互相推诿责任”。而银行对记者表示,“一直都在努力与客户沟通,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对此,刘先生反驳:“银行每次回应都是这句话,但什么都不做”。

   银行:客户知道所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针对刘先生所指捆绑销售“理财产品”,上述股份制银行回应称,刘先生和父亲申请抵押贷款和购买保险产品是两项毫不相关的业务,银行方面并不存在客户所指的捆绑销售行为。

  虽然银行方面极力否认,但据记者了解,捆绑销售在业内可属普遍现象。广州某国有银行柜员周小姐对记者表示,捆绑销售在业内确实存在,这来源于柜员巨大的业务压力。不过,这种现象大多存在于中小银行之间,大型国有银行因为客户基数较大,因此并不会强制要求客户购买“理财产品”。

  另外,对于刘先生关于客户经理“误导”其购买保险的质疑,上述银行坚称,客户与他父亲在签字时都明确知道这份“理财产品”是一款保险产品,并表明“经核查,该客户已在保险合约上签字”。广州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陈先生认为,一般在销售保险产品时,经理会跟客户清楚说明所售产品的类型,如果客户并不知道该项产品的属性,那么银行应该肩负起一定的责任。

   工银安盛:曾经进行数次电话回访

  涉事的保险公司工银安盛表示,保险公司会在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后,对客户进行数次电话回访确认,因此,客户应该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保险合同。对此,林先生表示,签订保险合同后,一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回访和确认电话。

  “这份保险合同一年的保费是10万,要连续交15年,但保额也就30多万,要我知道的话肯定不会买的啊”,刘先生还生气地指出,“保险公司在需要续保或者缴交保费的时候,也没有给我发短信进行相关提示,保单就这么失效了”。

  对此,工银安盛表示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一年后,公司曾经以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过刘先生的父亲,告知合同快将到期,并提醒若不按时缴费,合同将有失效的风险。“我们的销售流程和后续服务都是没有问题的,相关的截屏记录和电话录音也上交监管部门了”,工银安盛深圳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但目前,刘先生从监管部门处只获得一份工银安盛提供的回访录音,仔细听完后,刘先生对录音的真实性产生了很大的怀疑,“录音的声音很轻,根本就不像我父亲那个年龄段的声音”。尽管保险公司声称已提交录音以外的资料给监管部门,但截至记者发稿,还没看到有其他相关的资料。

   专家:投保人应该看清保险合同类型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合同失效前,及时通知投保人缴纳保费。若保险公司已经告知投保人续保事宜,而投保人仍然一直没有缴纳保费的,投保人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中山大学金融学教授黄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产品的类型,以及缴费的期限。当投保人发现保险合同失效后,可以在失效日起两年内到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否则合同将永久失效。同时,投保人变更了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也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方便保险公司就保险相关事宜与投保人进行有效沟通。

  同时,投保人应该注意合同失效所对应的相关损失,包括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复效后,在180天内因疾病出现的保险责任公司不赔、两年内自杀的也不赔;部分投保人申请复效时要重新体检;须一次性补交失效期间所拖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