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炒股都赚了?江苏一富商请人炒股赔了270万

28.05.2015  12:21

漫画施璐敏

只需出资并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就能获得最低10%的收益。”股市持续升温,一些机构推出“你出钱,我炒股,保赚不赔”的委托炒股合同。签这样一份“保赚不赔”的合同,坐在家里就可以赚钱了。这样的好事你信吗?记者昨日从江苏法院采访中了解到,炒股风险自担,江苏曾发生多起委托炒股引发的案件,法院皆以“保底条款”因有违《证券法》中关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之规定,判决驳回委托方的保底要求。

委托炒股亏了270万 富商自担135万

在江苏经商多年的杨先生偶然接触到股市,凭着多年在商海搏杀所积累的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股市存在高风险但有着很高的回报,只要投入的资金量大,运作巧妙,必然会有很高的利润。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拥有千万资产的杨先生怦然心动。

如何才能巧妙转嫁股市里的高风险,并获得巨额回报呢?杨先生经高人指点得知,如今股市里有很多民间操盘手,这些人成天在股市里搏杀,经验相当丰富,而且他们还会许诺你保底回报,就算运作失败,他们也会补偿你。“哦?这不是一本万利、高枕无忧吗?”杨先生一时兴奋不已。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杨先生发现操盘手王某在圈子里颇具知名度,很多人都慕名找到他委托炒股。“这就是我要找的人,”杨先生经人引荐和王某接上了头。经过一番商量,双方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由杨先生开设一个沪、深股市的资金账号,并存入500万元用于委托王某进行股票投资,期限为1年,如果行情看好,可以延长合作时间。杨先生存入的资金在协议期间不得支取,操作密码由王某设立。

此外,双方还约定,王某在杨先生所设的资金账户里,存入杨先生投入资金的6%作为保证金,用于杨先生年收益率不足6%的差额补偿。合作期满,账户资金如不满存入数目加上6%的收益,则由王某补足。期满后第二日,双方将按照55:45比例就盈利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分成。

这份协议签订当日,杨先生、王某选择了南京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并和该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杨先生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号里的证券交易全权委托王某进行等等。一年不到,王某就为杨先生赚到了近400万。

不过,杨先生因为生意上的事情,与王某协商,将在南京这家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转托管至另一家证券公司,王某依然被授权进行证券交易,“原协议内容条款不变”。但之后,杨先生发现账户里的股票出现了270万的巨额亏损,双方关系彻底决裂,杨先生收回原委托协议,双方为保底协议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操盘手王某赔偿全部损失。王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保底条款违反国家证券法,判令杨先生自己承担损失135万余元。

委托“股神”炒股

95万炒成了50万

孙女士2009年认识了一个叫李某的“股神”级人物。为了让“股神”帮着赚大钱,舒舒服服在家等钱来。2009年5月,孙女士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孙女士出资100万元,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由李某操作,操作期限为一年。协议中,李某承诺最低收益为10%,到期李某归还孙女士110万元,不足部分由李某补足差额。若到期盈利不足30%,盈利部分归孙女士所有,李某不参与分配;盈利30%时,股票立即全部卖出,盈利部分由孙女士和李某六四分成。

2010年8月,超过了约定期限3个月,孙女士却发现账面余额只剩下50余万元。随即,孙女士联系李某,要求其支付本金和收益,却遭到了李某的拒绝。孙女士只好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自己47万元本金和10万元收益。

庭审中,李某的代理人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证券法》中“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5月6日双方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后,孙女士实际上只向约定的账户转入了95万元。而李某经手后,直到孙女士发现赔了钱时,她的账户上只剩下了市值为58.1万元的股票和1590元资金余额。

法院认为,孙女士和李某签订的“承诺资金账户收益为10%,到期归还110万元”的保底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协议无效。承办本案的法官认为,“委托炒股”因其巨大的利润、省心的操作,往往对投资者产生极大的诱惑,但其中也暗藏着巨大的风险,大多代客炒股都是骗局,股民要提高警惕。

保底条款

违反了哪些法律?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仅应当体现自愿原则,而且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最大特点就是权利、义务应当基本一致,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而炒股毕竟是有风险的,委托炒股“保底条款”,恰恰是只享有本金、利润而不承担风险,是一种不公平约定。

另一方面,《证券法》中关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之规定,实际上也否定了从事全权委托投资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也规定受托人可以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

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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