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订草案 网销食品应有经营许可实体店

24.12.2014  17:48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网络食品安全、土特产食品、食品广告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委员建议凡在网上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许可。

此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税收法定、授权立法、部门立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代表建议将税收立废的权力收归全国人大,并制定时间表公布各个税种的立法规划。

食品安全法

入网食品应有经营许可证

在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食品现在问题也很大,草案二审稿只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作出了规定,但对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作规定,建议增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委员表示,这就是说,凡是在网上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有实体店,而这个实体店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法生产经营的要求取得许可证,才能到网上卖。在此基础上,再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验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还有委员提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希望在附则里对此定义。现在依据专家解释,淘宝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而微信、微博则不算,以什么标准来划分需要在附则里给出一个定义,即什么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学生幼儿餐实行专人试餐

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该受罚。对此,陈光国委员提出,还应该加上“上述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也应该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该委员提出,二审稿对集中用餐单位进行了明确,如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船舶航运也是一个集中用餐的单位,船舶航运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食品安全法中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