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回应客户巨款蒸发:并非该行理财产品

08.08.2014  18:33

对于《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理财产品“变脸” 客户近八千万元蒸发》(详见本报8月7日A4版)一事,民生银行(6.42, 0.03, 0.47%)武汉分行回应称,该行理财产品均有严格的销售流程,客户卢春明等人所述项目并非该行理财产品。

8月7日晚间,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向《第一财经日报》发来的情况说明称,卢春明等人是以个人存单质押给民生银行,为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永福公司”)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质押担保,未到期业务的存单仍然在银行质押,不存在存款“不翼而飞”的情况。民生银行强调,该业务中除存单质押合同外,民生银行未与出质人签订任何其他合同。

对于永福公司法人代表失联的情况,民生银行称,目前调查了解到的基本情况是:卢春明等14人以300万、500万不等总计7760万元存单为永福公司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永福公司与上述个人资金提供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收益、期限,明确了由借款人直接支付给资金提供人借款利息,并约定以资金提供人个人的定期存单质押给该行,为永福公司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质押担保,民生银行给永福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到期后,由永福公司用自有资金归还银行承兑汇票,从而释放个人定期存单。上述资金提供人与永福公司签订的合同表明,上述资金提供人系以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给民生银行,该业务中银行与上述资金提供人之间除存单质押合同外,未签订任何理财及其他合同。

上述情况说明称,卢春明等人是该行武昌支行客户经理韩枫的父亲、亲属及韩枫父亲的朋友,主要资金提供人多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及高管。

类似这种民间借贷业务在过去的数年中也有发生,而均未出现问题。

民生银行称,银行方面对于卢春明等人与永福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借款合同中提到的“永福公司、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中石化[微博]巴陵分公司签订了封闭回款协议”,实际上针对的是永福公司在民生银行贷款4300万元,而非上述借款合同。

民生银行称,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严格执行相关合同约定,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上述资金提供人对永福公司的追索。

卢春明对本报回忆称,2013年11月,韩枫向他推荐了一款高端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年化收益可达11.08%。

卢春明说,韩枫强调该理财产品不仅经过民生银行层层审查,项目客户还在该行有封闭回款账户监管,并在民生银行开立了活期保证金做质押,还款保障上了“双保险”,项目客户还有房产门面等抵押物在民生银行,“毫无风险”。

韩枫还拿出一堆空白的全套标准格式化合同文件让卢春明及其妻子签署。卢春明说,签署过程中,韩枫没有就合同条款的内容向他作任何解释、说明,亦未提示空白合同的风险及责任,只是翻到签字的地方让他签名,“我自以为这只是银行理财投资产品所需的标准格式化文件,也没看懂,就签字按手印了”。

像卢春明这样办理了上述理财产品的民生银行客户共14名,涉及资金7760万元。他们说,直至今年7月25日,他们才得知自己的钱被借给了一个名为永福公司的单位,而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晴携款已失联。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6日联系上客户经理韩枫,他仅表示“知道此事”,但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律师吴良涛认为,客户愿意借款给永福公司,是基于永福找了担保,永福公司以卢春明、郭晓鸣等人在银行开出的个人定期存款为100%保证金质押,这个质押是设定在民生银行,因此民生银行有锁定存款的义务。(周芳)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