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和欧盟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定生效的通知
09.03.2016 18:5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中国与欧盟在布鲁塞尔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短期停留签证的协定》。根据协定,自3月3日起: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协定适用欧盟成员国名单见附件一)持外交护照或欧盟通行证人员,在缔约另一方旅行且每180天停留最长不超过90天的,可免办签证。
二、中国持有有效外交护照人员在完全执行申根既有规范的欧盟成员国(名单见附件二)构成的区域内,每180天可最多停留90天;在任一不完全执行申根既有规范的欧盟成员国境内,每180天可最多停留90天,此停留期与申根区域停留期分开计算。
三、此前中国与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匈牙利、立陶宛、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分别缔结的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仍然有效,但其中持外交护照人员在对方国家短期停留按本协定执行。
四、本协定不适用中国与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持本国外交护照或欧盟通行证派驻对方国家使领馆、国际组织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家属。有关人员仍需要按规定或双边协定提前办妥相应常驻签证。
出国签证处
2016年3月3日
附件一
协定适用欧盟成员国名单
(共26国)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罗马尼亚
附件二 完全和不完全执行申根既有规范的
欧盟成员国名单
一、完全执行申根既有规范的欧盟成员国(共22国)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仅适用位于欧洲的领土)、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注意:在上述国家构成的区域内,每180天可最多停留90天。)
二、不完全执行申根既有规范的欧盟成员国(共4国)
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罗马尼亚
(注意:在上述任一国家境内,每180天可最多停留90天,此停留期与申根区域停留期分开计算。)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09.03.201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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