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业主因服务差拒交物业费 物业状告业主胜诉
□记者 张书锋 通讯员 张冬菊
【案情回放】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诉
几年前,张某在郑州市一小区买了一栋复式别墅用来居住。2012年3月1日,该小区的业主协调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为小区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部分业主协调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签字,并加盖了小区所在社区的公章。但业主张某从2012年3月1日起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他沟通后,张某还是坚持不交纳。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张某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2日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7000余元。
【业主理由】不交费因为服务质量差
“物业公司是非法进驻我们这里的,他们签合同程序就不合法,剥夺了我们对物业的选择权利,再说他们服务质量也不好。”庭审中,张某显得很激动。
张某认为,当初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因为物业服务质量差拒交费用也是理所应当。
【法槌定音】服务不到位两边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依据与小区业主协调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驻小区,自其进驻以来,事实上确实为小区广大业主及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且该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两年左右,大部分业主均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物业服务费,被告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小区物业服务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是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维持,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正常生活秩序的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如果个别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将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故不能免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与某业主协调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的约定符合有关收费政策,且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告要求被告按该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物业服务在小区绿化、路灯照明、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9月23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10日内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法官提醒】业主不满意物业应收集证据再起诉
“不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主要是由物业服务质量引起的。”主审法官说,作为业主,要对物业服务有理性的期待。业主由于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比较常见,而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例中,业主败诉的居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由此可见,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只要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都应该交纳服务费用,这也是合同义务。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只得通过诉讼来追讨,有的物业服务企业还通过减少安保、清洁人员等方法降低服务品质。服务一跟不上,不交费的业主就更多了。
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友好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也可在收集相应的证据后到法院起诉,采取拒付物业费的方式对抗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