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女子朋友圈侮辱男同事 被判公开道歉

27.07.2017  14:52

7月2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案作出判决:被告田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对被辱男同事公开赔礼道歉。

许昌女子田某,在一家信贷公司就职。因工作生活等诸多原因,田某和男同事杨某产生矛盾。2017年1月5日、6日,她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杨某的名片图片,并配文:杨某与狗禁止入内。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田某将上述言论及图片删除,后公安机关对田某以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为由罚款500元。

5月17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田某通过网络发布辱骂他的信息,已严重干扰他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害了自己的声誉,造成大量合作客户不再与他开展信贷业务,他因多笔业务流失间接损失2万多元。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赔偿他精神及物质损失10000元,同时在当地发行的报纸媒体上或侵权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中,田某辩称,事件的发生是因杨某的过错造成的;杨某主张的物质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某两次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将载有原告姓名、电话等信息的名片配以侮辱性文字予以发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在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时删除了上述文字、图片,但仍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之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是通过网络微信对原告发布的不当言论,故仍应当通过网络微信向原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微信,向原告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许可;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