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两男子非法采矿 破坏百万元资源获刑3年

07.08.2015  10:47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男子李某和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矿,并致1人溺水死亡。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被告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王某与昌江十月田镇姜园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王某在姜园村昌化江河段采砂,合同期限为20年,每年租金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先支付了10年的租金共计15万元。后因尚未办妥采矿许可证,没有开始采砂。

2009年8月,李某和王某约定合作采砂,由李某出资租赁生产设备及安排人员作业,利润按七三分成,李某负责经营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随后,李某在未办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姜园村开始非法采砂。

2011年3月10日,昌江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现该非法采砂点,于3月12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和王某仍继续非法开采。

2012年9月18日,姜园小学两名在校学生到砂场的河塘玩水时,一名学生溺死于采砂点坑内。当日,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初步确定李某和王某涉嫌非法采矿。随后,李某和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非法采砂的事实,并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18万元。

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评估,截至2013年1月12日,该砂场采空砂矿资源量共计14.01万立方米,价值约人民币238.17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和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李某曾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属于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严重,原审判决对其宣告缓刑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海南二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李某的缓刑,其他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