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借车得小心发生事故保险不赔
(记者章程通讯员周艺)花都一男子将车借给“无名氏”老乡发生交通事故,老乡逃逸后该男子垫付了逾万元医疗费,但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绝。该男子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鉴于该男子无法证明“无名氏”老乡为合法驾驶人,此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借车给刚认识的老乡,出事故后老乡逃逸
高某是花都一家五金厂的老板,朋友很多,在一次聚会上,通过朋友认识了老乡“阿俊”,在认识的当天晚上,阿俊表示自己想借其车办点私事,高某爽快答应了。借车前,高某曾走马观花地看了一下阿俊的驾驶证,但并没有记住其全名等相关信息。
2013年6月16日凌晨2时50分,在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段,阿俊驾驶高某小车途经此处时与邢某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路边护栏及钟某宏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摩托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邢某俊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阿俊弃车逃逸,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013年7月17日,交警大队认定阿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高某支付了伤者医药费,并在交警调解下,一次性向伤者赔偿1.5万元。
2013年7月,高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他所垫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高某不服,为此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无法证明“无名氏”为合法驾驶人,车主要担责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保险合同为交强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在保险车辆并非由投保人驾驶的情况下,只有在驾驶人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能获得保险赔偿。
而本案中,原告高某作为车主和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交给他不知道姓名的人驾驶,且该“无名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由于高某未能证明驾驶人是他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且“无名氏”并非被保险人,故高某应承担相应不能举证的后果。为此,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保险只认合法驾驶人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由于高某即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侵权人身份无法查明,保险公司已经无法向侵权人追偿。对此,高某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当将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法官提醒市民,车主出借车辆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不太信得过或不太熟悉的人,一定要敢于放下情面说不。如不清楚肇事者的身份信息,不能证明其为合法驾驶人、将会由于自己过错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从而自食苦果。
何为合法驾驶人?据介绍,依据交强险相关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除了驾驶人没有取得驾照、醉驾、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况,其他都为合法驾驶人,因此违反了上述四种情况的其中一种,都不能算作是合法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