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新建扩建房屋不补偿 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哪些?

03.06.201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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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居民的孩子应该在哪里入学?前天,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开幕,《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禁止断水断电停气等暴力征收

“草案”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新建扩建行为不予补偿

“草案”规定,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草案”还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