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洞房夜“放鸽子” 新郎告女方索精神损失费

31.07.2014  16:26

新婚夜,酒席已备,宾客盈门。福州一对新人举行完婚礼仪式,入洞房时,新娘却跑了。新娘表示,不能接受和新郎结婚,退还15.33万元礼金及结婚物品。新郎签完《财产分割协议》后又后悔了,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要剩余的3万元礼金以及精神损失费。

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此案,认为男方讨要彩礼,违背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予支持。

婚礼结束后 新娘后悔了

小鹏(化名)是旅居澳大利亚的华侨。2013年春节,他回福州老家探亲,经朋友介绍,与福州姑娘小雯(化名)认识,对这个年轻漂亮的姑娘一见钟情。经过近1年的交往,小雯答应了小鹏的求婚。随后,小鹏给了女方18.33万元礼金,约定2013年12月22日举行婚礼。

小鹏想把小雯接到国外一起生活,从去年10月中旬起,双方着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因小雯的材料不齐全,导致结婚登记一直没办成。因先前已确定婚礼时间,并已向亲朋好友发出请帖,他们决定先在福州把婚礼办了。

小鹏提前几天从澳大利亚飞回福州,并承担了举办婚礼的各项费用。去年12月22日,双方如期举行婚礼。不料,婚礼结束后,意外发生了,入洞房前新娘跑了。

事后小鹏才知道,小雯当晚跑回了娘家。次日,小雯及其家人上门向男方表示,这门亲不结了,觉得这门婚事太草率。

已签财产分割协议 再讨彩礼算违约

小鹏仍想挽回,托介绍人劝说,但小雯仍不动摇。谈崩后,双方开始处理财产返还事宜,女方只同意退还15.33万元礼金及结婚物品,小鹏也同意了,双方在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确认。

后来小鹏越想越气,觉得女方婚礼当天悔婚,让他脸面丢尽,于是告上法庭,要求小雯返还结婚礼金3万元,赔偿各项损失5万多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现小鹏诉请小雯返还结婚礼金3万元,并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违反了该协议的有关约定;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于法无据。

【责任编辑:樊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