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公安局关于对执法记录仪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质疑的答复
各投标供应商:
针对深圳市卓越飞扬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提出的质疑,经我局认真核对、研究后答复如下:
1、录像格式AVI:
修改为:不论何种录像格式,只要后台能够正常调用并和公安交通综合平台对接即可。
2、夜视功能:
修改为:夜视功能开启后,在≥2米处能认清画面中人物面部特征。
3、录像时间:
根据《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5.4.9.1条规定:连续录像时间≥8小时,此条质疑不成立。
4、调节角度:
你公司对此条的质疑明显侧重于某个公司的产品,对其它潜在供应商是不公平的,不能按你公司要求修改。
5、外观尺寸:
修改为:外观执法记录仪外形尺寸≤120MM*80MM*40MM,重量(外接设备除外)≤240G。
6、防护等级:
修改为:外壳防护等级应大于等于GB208-2008中IP54的标准要求。
7、跌落检验:在评标现场,各投标供应商在现场演示所投产品功能后,在高度大于等于1.5米的任意四面水泥地面上各进行一次跌落试验。
8、关于公安部公告的通过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2014年3月25日发布),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的执法记录仪须为通过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由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截止开标前公安部发布的“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检测合格产品信息”。
特别提示:
修改后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均有约束力,不响应者为无效投标。
许昌市公安局
许昌光大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