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意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征地程序要规范补偿安置要到位

13.10.2014  10:19
       

  本报讯(记者高长岭)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该找谁?10月8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该厅与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起草的《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意见》从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征地费用监管、完善征地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份《意见》不仅具有很强指导性,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一次明确划定各方的权责,被征地农民可以照此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意见》也给地方政府划定了权力边界,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

 《意见》明确提出要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告知、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张贴时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备查。对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及时组织听证。不得采取欺瞒、威逼、恐吓等手段逼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履行有关手续。

 《意见》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组织信访等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各地一律不得上报土地征收报件。各市、县政府要发挥被征地农民了解征地信息主渠道作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在征地实施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在落实补偿安置方面,《意见》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均要按照征地实施时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严禁使用土地。

   《意见》明确提出,在征地报批前,各地要按照规定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市、县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社会保障费用到位情况作出说明。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预存资金不落实、筹资渠道不明确,未通过社会保障审核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今年11月1日前,应制订、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资金筹集、账号管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部门分工及衔接办法、工作流程等内容,确保在征地实施时能够同步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意见》指出,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乡镇政府农村财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群众公布。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委会依法依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方案纳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在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对征地程序实施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负总责。”同时,还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建立起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地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