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与情人见面骗走其3岁女儿 称不来就杀死她

10.03.2015  10:17

2013年3月的一天,家住鹤壁市山城区的张某与李某在鹤壁某KTV相识,两人一见如故,聊得很投机,很快便发展为情人关系。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李某发现张某变化很大,并且两人也经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同年12月底,李某在与张某大吵一架后便离开了张某,并将3岁多的女儿王小小(化名)寄养在自己的好友赵某家里。

2014年1月29日,张某到赵某家聊天,临走时,以到车上给王小小拿玩具为由将王小小骗到车上。然后,张某给赵某打电话逼迫赵某让李某与其见面或者通电话,否则将其女儿王小小弄死。当李某与张某取得联系后,两人确定了见面地点,但后来张某又多次变更见面地点。当天下午6点左右,张某在与李某见面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呢?对此,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8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拐骗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及检察机关未提起上诉或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评析

对于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该案件主审法

官郭银太作出了如下解释:

首先,绑架罪在主观方面因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当然,这里的“财物”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本案中,张某的主观目的明显不是“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这里的“其他目的”应该是类似逃避抓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的政治性目的,而不能进行扩大化类推和“口袋性定罪”,将凡是向被害人亲友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要求的都归纳于此处的“其他目的”中。本案中,张某拐骗被害人的目的是要求与被害人的母亲李某(张某的情人)见面复合,并不是为了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其主观目的不符合绑架罪中绑架他人作人质要求的“其他目的”。

其次,从立法本意中的罪责刑相适应来看,绑架罪因往往表现为行为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险程度极大,所以处罚较重,情节较轻的,定罪起点也在五年以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达到与情人李某见面复合的目的,将情人不满14岁的女儿王小小带离,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其间并没有对王小小采用暴力和虐待手段,犯罪情节较轻。法院审理阶段,李某向人民法院出具谅解书,要求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王小小也说“要找叔叔(张某)玩”,可见张某的行为危害性较小,适用绑架罪定罪处罚明显过重,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通讯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