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江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铜业公司负责人获刑四个月

23.02.2016  12:00

  央广网合肥2月23日消息(记者刘军)安徽省庐江县首例污染环境案日前在庐江县法院宣判,庐江县海天铜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致使含有重金属的物质溢出,严重污染环境,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海天铜业负责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07年4月4日,庐江县海天铜业在庐江县矾山镇砖桥村成立。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的经营项目为电解铜制造和铜制造加工,刘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经股权变更,刘某成为公司法人代表。不过,海天铜业的经营情况并不太好。2014年初,这家公司停产,但该公司在停产后一直未对厂区内的氧化铜矿石进行有效管理。2014年初,因雨水淋湿氧化铜矿石,致使硫酸铜溶液向外溢排到附近村庄的中庄塘。经专业机构检测,庐江县海天铜业外排水中总铜含量为54mg/L,中庄塘外排水中总铜含量为4.62mg/L、4.7mg/L。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外排污水执行标准中铜的含量应≤0.5mg/L。按照这个排污标准,海天铜业外排水的总铜含量已经超标108倍,流入中庄塘外排水中总铜含量超标9倍多。

  据悉,污染事件发生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日前,由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庐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致使含有重金属的物质溢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刘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相关情节,日前庐江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是庐江县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案件判决后,刘某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