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抬价或行贿2年内禁止参加药品采购

20.11.2014  12:13

  昨日,《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出台,规定全省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采购低价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方式实行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网上议价自行采购,企业报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常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采购过程中,发现企业蓄意抬高价格或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取消挂网资格,2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同时要求配送时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采购方式

  医院与企业网上议价自行采购

  其中规定,采购范围为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内的品种(清单内属我省2014年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的,原则上在采购合同到期后按本方案实行挂网采购)。

  《方案》明确,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低价基本药物通过遴选一定数量的药品生产企业挂网,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网上议价自行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州(市)或以县为单位与挂网企业网上统一议价采购,也可在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后跟标采购。

  低价非基本药物经企业申报、资质审核合格后挂网,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网上议价自行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比例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属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内的,根据采购数量,以州(市)或县为单位与挂网企业统一议价采购,也可在辖区内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后跟标采购。

  鼓励医院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参与集中采购。

  申报条件

  基本药物须有电子监管码

  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或药品生产企业指定被授权人申报,同企业同品种只允许一个被授权人申报。

  提供生产企业所在省或口岸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截至集中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止两年内无生产、销售假药的证明材料。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承诺保障基层和非基层供应。基本药物必须具有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

  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无菌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生产企业在提交资料同时申报产品的相关价格信息。

  报价要求

  报价符合常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

  《方案》还明确了企业报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常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报价应含药品配送费用。

  交易过程中,同企业、同品规药品,如发现公立医院或州(市)、县与企业议定的网上采购成交价低于基层挂网采购价,采购平台就低价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采购价不超过调整后的挂网价。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每季度调整一次挂网价,每半年接受一次企业新申报资料。对拟调整的申请企业、涉及药品及价格,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配送药品有效期

  占药品有效期的2/3以上

  省物价局对省级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常用低价药挂网成交价进行监测,对突破日均费用标准的,按规定及时处理。

  采购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生产配送企业,取消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

  《方案》还明确,配送企业要按规定开展低价药品的配送,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擅自调整配送非需求的低价药品。

  >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