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豫通局〔2015〕10号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省铁塔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河南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工作体系
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支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投资组建了铁塔公司,为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提供了新动力。结合我省共建共享工作实际,将省、市两级铁塔公司纳入全省共建共享工作体系,依托各地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共建共享工作的属地管理和监督协调,共同推进全省共建共享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任务分工,突出工作重点
(一)明确铁塔设施建设分工界面。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相关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高铁、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用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由铁塔公司承建。铁塔公司应根据各方提出的站址需求,统筹规划、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切实提高现网资源利用率。
(二)强化年度任务目标考核。2015年度,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共建共享设施的考核范围调整为杆路、管道以及非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等3项。其中,共建率应高于以下水平:杆路40%、管道50%、室内分布系统45%;共享率应高于以下水平:杆路80%、管道55%、室内分布系统55%。
(三)规范共建共享工作流程。依托省共建共享资源管理系统平台,新增省、市两级铁塔公司账户,升级系统相关功能模块。各公司共建、共享需求全部通过系统平台发起,相关企业应在接到共建、共享需求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全省存量铁塔资产交割期间,铁塔公司需共享存量资源的,按照共享流程向相关设施产权方提出共享需求,设施产权方应予以积极配合。需改造方可满足共享条件的存量铁塔资源,其改造投资由铁塔公司负责。
(四)深化重点领域共建共享。铁塔公司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统筹推进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等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建设,优化无线网络覆盖。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各类重点场所建设杆路、管道时,应严格履行共建共享流程,未经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相关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
(五)加快推进宽带普及提速。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和我省《房屋建筑宽带网络设施技术标准》,切实规范新建住宅区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建筑的配套通信设施建设,按照共建共享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区光纤化成片改造。
(六)认真做好设施租费结算。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应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2014年底前已实施共建共享设施的租费结算工作。存量铁塔资产交割期间,已实施共享的铁塔等设施租费由铁塔公司、设施产权方、建设需求方参照《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标准》协商确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一)按照共建共享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各公司要认真做好细化分解,加大对所属市级分公司的考核力度。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共建共享统计表(使用2014年版本,不填写铁塔、基站数据)、省铁塔公司月度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各市上月铁塔、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情况),请于每月10日前报我局。
(二)为进一步加强共建共享工作动态管理,自今年2月起,市级共建共享月例会由各省辖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并于每月25日前召开。会议有关情况,请各省辖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于每月月底前书面报我局。
(三)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严格按照共建共享工作要求,切实规范通信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针对《实施意见》明确的8类违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保证共建共享工作实效。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联系人:陈海涛 电话:0371-6726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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