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少女校园被同学绊倒摔断牙齿 学校家长责任三七分

21.03.2016  11:21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沈永祥)

  许昌中学生小红在宿舍楼前被同学李某绊倒后摔伤,由于索赔遭拒,其父母将李某家长及学校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12712.12元。3月1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李某赔偿小红医疗费的70%,即8898.48元,学校赔偿30%,即3813.64元。

  小红在许昌市区某中学就读初二,一天,她晚自习下课后独自回寝室,由于人流较多,被紧随其后的同学李某踩到脚后跟,小红一不小心便摔倒在地,嘴唇被磕破,摔断了牙齿,当场血流不止。李某被眼前的情形吓呆了,在同学们的帮助下,小红被送往学校医务室,医生诊断为摔坏了三颗牙齿,后被送往许昌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接到老师的通知后,小红的父母紧急赶往医院。李某的父母在象征性地支付了200元医药费后,拒绝进行任何赔偿。无奈之下,小红父母一纸诉状告至法院,他们认为,小红的伤害是被同学李某绊倒所致,由于李某未满18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明知小红受伤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延误了小红的最佳治疗时间,致使其损失伤害加大。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12712.12元。

  庭审中,李某父母辩称,事发时李某在小红的背后行走,客观上不可能将其绊倒,小红摔倒是自己不小心所致。校方认为路面建设符合安全标准,小红的摔伤与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平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而且对课间学生的行为规范也进行了规定,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小红的伤害属意外事故,校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魏都区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后,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对小红在校期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小红在学校寝室楼前行走时被李某绊倒致使牙齿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由于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又系直接侵权人,故对小红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管理方,无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魏都法官提醒家长,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一定要提高其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要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