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你小费你能给我优质旅游吗?导游小费将合法化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不少人担心,原本基于自愿的小费支付会变成变相的强制性支付,反而增加旅游成本。(8月20日《新闻晨报》)
在市场经济时代,既想马儿跑得快,又想马儿不吃草,是不现实的。而当下旅游市场的现状是,由于竞争激烈,旅行社多采取压低旅游报价的手段,吸引客源,然后从旅游质量打折、频繁安排购物等环节中补足。不少导游不在旅行社拿工资,即便有底薪也非常微薄,他们的收入依赖于游客购物、参观自费景点,从中获取佣金、回扣。旅行社与游客对此心照不宣、见怪不怪。这种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明确化了,比如,海南实行了导游佣金制度。《深圳市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就允许导游合理加收服务费。导游吃回扣,旅游商品价格昂贵,质量无法保证,更是游客投诉的焦点。
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底薪微薄的导游被推到了游客的对立面。游客对导游不满意,导游对游客不耐烦,争执不断、投诉不断、矛盾重重。而导游小费合法化,是对导游劳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调动导游工作积极性,减少导游创收压力。促使导游在服务中尽心尽力,提高游客的旅游质量。在我看来,导游小费合法化,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事实上,在旅游业比较成熟的国家,给导游小费已经成了市场惯例。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但是,不少旅行社担心提高团费失去客源,仍然以低报价吸引游客,随意改变游程,安排自费景点,增加购物频率,靠吃回扣盈利。游客对此很不满意。但是导游不这样做又面临挣不到工资的风险。虽然不少地方在提倡无障碍旅游,但是面对旅游潜规则时,仍免不了落入地方保护主义的俗套。旅行社竞争压力及导游的短视使旅游行业的问题变得尖锐、复杂。导游的低水平服务伤害了民众的旅游热情,透支旅游市场潜力。而导游小费合法化,在激活导游服务热情的同时,为化解这些矛盾提供了契机与动力。
再者,导游小费合法化,与《旅游法》规范旅行社管理,清理超低团费旅游潜规则的法规精神相吻合。有利于推进旅游产品报价走向透明、真实。有利于旅行社合法有序竞争,为消费者提供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
当然,各家旅行社并不是经营模式、产品价格统一的麦当劳餐厅,由于旅行社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旅游产品不同,各旅行社旅游产品报价(包括导游服务价格)具有差异性与竞争性。游客能够接受什么样的导游小费标准,确定导游小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自然是无法绕去的问题。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在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时,应该设计出完善的顶层制度。旅行社应将导游小费标准、收取方式与导游服务质量在旅游合同中予以明示。
从理论上讲,导游适当收取小费,有利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达到双赢的效果。但是,导游小费转正以后,如何让游客给出的小费花得其所,值得探讨。需要指出的是,强迫游客购物,拿回扣是旅游业界由来已久的痼疾。如果小费满足不了导游的胃口,旅行社仍以零团费潜规则揽客,仍给导游下达创收任务,游客交了小费享受不到优质导游服务,是取消旅行社的营业资格?吊销导游证?还是给予经济处罚?有关方面对此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管细则和处罚措施。不能造成小费照收,旅游服务“外甥打灯笼——照舅(照旧)的局面。
如果导游小费合法化以后,导游秉持职业底线,旅游服务质量随之提高,不仅有利于打破旅游业无序竞争状态,也利于激活公众旅游热情。否则,不仅游客不愿给导游小费,旅游行业还将继续乱下去,这对景区、旅行社、导游、游客都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