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食品监管立法不能推给地方
原标题:小微企业食品监管立法不能推给地方
编者按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于6月30日将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官网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目前,该《修订草案》即将进入二读阶段。《修订草案》在内容上有了大幅增加,立法精神旨在建立最严格监管。修订草案在受到业界广泛肯定的同时,也有专家指出,该草案在重大制度设计方面仍显保守。比如,占企业总数80%的小作坊的监管立法被推给地方,将农产品这一食品安全的源头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九龙治水多头管理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自今日起,本报将陆续刊发“建言食安法修订”系列报道,期望通过专家建言,进一步提高顶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执行力,提高立法质量,从而为食品安全奠定可靠基石。
□本报记者余瀛波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出了原则规定,把具体管理办法交由省级人大去立法。对此,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认为,这是修订草案的一大硬伤。
“小作坊”“摊贩”称谓不严谨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拟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首先,小作坊、摊贩之类说法只是民间俗称,既不规范也不严谨,不应写入法律。”刘兆彬指出,正确的说法应该叫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建议,修订草案中,应用小微企业代替小作坊等不规范的称谓。
此前有多项数据显示,目前从业人员在10人左右或2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者,大约已占到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80%左右,是食品生产、销售的重要补充。
关于这一数据,早在2005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讲话中就提到:“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全国有多达百万家企业,但70%左右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
此后,这一数字呈逐年递增趋势。据2006年统计结果,10人以下小作坊占当年所调查食品生产者总数的78.7%。
2011年5月28日,在央视经济半小时《食品安全在行动:中国政策论坛(下)》节目中,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佩智指出,我国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小工厂占了80%。
显而易见,在每每涉及毒大米、假酒、瘦肉精、地沟油这些街头胡同里最易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占比80%的小作坊小工厂,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
小作坊成地方监管一大漏洞
刘兆彬表示,这样庞大的一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群体,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上既不规范,也不具体,没有体现出当今许多欧美发达国家采取的分类管理原则。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小微企业搞不搞许可,许可条件是否都一样?谁来管?怎么管?都没有规范。修订稿把这个大难题推给了地方,这不是科学立法。”刘兆彬说。
刘兆彬介绍,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各省对小作坊的立法并不积极,五年来大约仅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立法,这一领域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大漏洞。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有福建、河南、山西、湖南、吉林、宁夏、浙江、齐齐哈尔等8省市;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有甘肃、广西、内蒙古、江西、陕西、南京、海口等7省市。
比如,2011年重庆市实施《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监管范畴,并设立了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即小作坊生产核准。而作为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其有效期仅有一年。
2012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曾专门召开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研讨会。该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指出,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对小摊贩和小作坊的监管作出了相应规范,但力度远远不够。大部分地方还处于起草或研究探索阶段。
刘兆彬建议,修订草案中,应把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制度写清、写实、写细,不要再推给地方立法。许多特色食品都是全国流通,各地五花八门的立法,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大市场,不利于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他认为,对小微企业可实施分类管理,不必像大中企业一样搞许可、审批、检验等,可以借鉴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小微企业放宽准入,但要保障安全底线,加强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