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11.11.2014  10:37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其中,《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