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报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26.03.2015  19:34

豫供办〔2015〕4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有关直属企业: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编报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供销经厅函字〔2015〕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报表统计是反映项目建设情况、跟踪监督项目建设的重要方式,是开展项目综合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级供销社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财政农发部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统计报表的编报、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统计的范围、口径,科学、客观地采集和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坚决杜绝虚报、瞒报、伪造及篡改统计数据等行为。

二、严格编报范围和程序 统计报表以项目为单位填报。编报范围为:2013年度立项项目资金结转至2014年及2014年度立项的所有项目。各级供销社要与财政农发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和审核,其中:县级供销社要组织项目单位认真填报基层表(国农办部门统5-1、5-2);省辖市供销社要对下一级供销社报送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对统计的范围、口径和时效性严格把关,在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后上报。

三、上报方式及时间 项目单位填报的基础数据报表,要经项目建设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与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上报。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请于4月6日前报省社发展与改革处。

全国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报表格式、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等文件资料,请到全国总社网站( http://www.chinacoop.gov.cn )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以及中原合作网“文件通知”栏中下载。

报表填报中的不明事项,请向省社发展与改革处咨询。

联 系 人:李  涛

联系电话:0371-65957123   1863718356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任务投资指标表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效益主要指标表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及编报说明

 

2015年3月23日

附件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

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及编报说明

 

一、报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统计年度内所有在建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具体包括:资金结转至2014年的以前年度立项项目及2014年度立项的所有项目。

(二)报表种类 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任务投资指标表(国农办统基5-5-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效益主要指标表(国农办统基5-5-2)。统计表excel电子版可由 “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软件生成导出。

(三)填报方式 报表由项目单位(产销对接项目由主体单位)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软件填报,最终由省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

(四)统计年度 统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五)注意事项

1.报表采用固定格式,须根据批复的项目类型,选择相应的行次填报。各项指标均应折算为表中注明的单位填写。“国农办统基5-5-1”表未注明单位(含“-”)的行次,“任务量”栏不填;“投资额”栏相关数据必须据实填写。除按整数填列的指标外,其余填表数字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国农办统基5-5-1”表,“年度计划”栏(列)所有数据须与总社与国家农发办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相一致。在“投资额”栏中的“自筹资金”只在“小计”列填写,“其中:投工投劳”栏不填;“其他资金”列不填。

3.“国农办统基5-5-1”表中,对超额完成任务或投资,或者单项工程建设任务或投资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少量调减但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增减数据对应填列到“任务量(投资额)增减”栏中。同时,对其中“任务量”或“投资额”有调减但未办理报批手续的项目,必须备注说明调减的原因。

二、      指标解释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任务投资指标表(国农办统基 5-5-1              

1.行说明。

(1)一般项目

A.种植类

①第4行“棉花”:指项目扶持的种植和改造的棉田。

②第5行“茶叶”:指新种植和改造的茶叶园(田)。

③第6行“果蔬”:指新种植和改造的果品(蔬菜)园(田)。

④第7行“其中:食用菌”:指项目扶持的食用菌种植、菌种繁育设施。

⑤第8行“其他”:指用于种植类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B.养殖类

①第10行“水产养殖”:指淡水养殖或海水养殖的水域。

②第11行“畜禽棚舍”:指项目建设的畜禽繁殖、饲养的屋舍、厩舍等。

③第12行“其他”:指用于养殖类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C.加工类

①第14行“基础设施”:指项目建设的生产厂房、生产配套用房等设施。

②第15行“仪器设备”:指项目建设购买的生产设备、质检设备、环保设备、水电设备等。

③第16行“其他”:指用于加工类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D.流通类

①第18行“交易设施”:指用于农产品交易的大厅、货棚等建筑设施。

②第19行“仓储设施”:指用于农产品储藏、保鲜等的基础设施面积。包括仓库、气调保鲜库、恒温库、冷藏库(含高温库、低温库)等。

③第20行“其中:冷藏库”:指用于储藏保鲜产品,通过制冷设备等使库内维持在特定温湿度区间,以保证农产品应有品质的仓库设施,包括高温库、低温库等。

④第21行“其他”:指用于流通类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2)产销对接项目

①第23行“种植基地”:指产销对接项目中,棉花、茶叶、果蔬、食用菌等农产品新种植和改造的基地。

②第24行“养殖基地”:指产销对接项目中,项目扶持的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的水域及禽畜棚舍等。

③第25行“加工设施”:指产销对接项目中,项目建设的生产厂房、生产配套用房等基础设施。

④第26行“流通设施”:指产销对接项目中,项目建设的交易设施和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

⑤第27行“其他”:指用于产销对接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3)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项目

A.契约式委托服务

①第30行“基础服务设施”:指项目建设的农资销售及仓储设施、农产品储藏保鲜、质量检测设施,包括农资超市、农资仓库、保鲜库、恒温库、粮库、烘干塔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场地等。

②第31行“机械设备”:指项目建设购买的用于智能配肥、农产品加工、信息化管理、供水供电设备及农用机械等。

③第32行“节水灌溉示范田”:指项目建设采用的喷灌、滴灌等节水设施的示范田。

④第33行“其他”:指用于契约式委托服务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B.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

①第35行“生产厂、加工厂兼并收购”:指项目兼并或者收购的有机肥生产厂、低残留农药制剂分装加工厂、高效植保机械厂等。

②第36行“仓储物流设施”:指项目建设的用于仓储物流的基础设施。

③第37行“机械设备”:指项目建设购买的机械设备等。

④第38行“推广示范宣传”:指项目开展的农化服务、示范培训、宣传推广等。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⑤第39行“其他”:指用于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C.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

①第41行“残旧农膜回收站”:指项目建设的靠近田间地头用于回收、存储残旧农膜的场所。

②第42行“分拣集散中心”:指项目建设的用于完成残旧农膜分拣、清洗、打包等工序的场所。

③第43行“机械设备”:指项目建设购买的回收、加工机械设备及供水供电等设备。

④第44行“改性造粒加工厂”:指项目建设的残旧农膜再利用的加工厂。

⑤第45行“推广宣传示范”:指为推进项目建设而开展的“以旧膜换新膜”、示范培训、宣传推广及高标准农膜采购、运输等。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⑥第46行“其他”:指用于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2.栏说明。

(1)“任务量”:指列入计划的项目建设任务的数量,其中完成任务量必须填写实际完成的数量。以“台(套)”等为单位的指标,“任务量”必须填写整数。第1栏“上年结转”+第2栏“年度计划”+第3栏“任务量增减”=第4栏“本年完成”+第5栏“结转下年”。

      a.第1栏“上年结转”:指上年度未完成结转到今年继续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当年立项项目不存在上年结转)。

      b.第2栏“年度计划”:指当年项目计划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

      c.第3栏“任务量增减”: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当年项目的单项工程或措施任务量进行了微量调整,造成该单项工程或措施实际任务量与计划任务量之间产生的差额。任务量增减主要有任务量增加和任务量减少两种情况:一种是“任务量增加”,指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任务量超过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任务量的部分,填列正数;另一种是“任务量减少”,指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该单项工程或措施不再进行续建)任务量少于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任务量的部分,填列负数。

      d.第4栏“本年完成”:指当年实际完成的上年结转以及当年计划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

      e.第5栏“结转下年”:指当年项目任务量未完成,需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

(2)“投资额”: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具体分为“上年结转”、“年度计划”、“投资额增减”、“本年完成”和“结转下年”五小栏,下再细分“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银行贷款”等各小项。其中:上年结转+年度计划+投资额增减=本年完成+结转下年。

各项资金的指标解释具体为:

      a.“财政资金”:指直接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以及用于科技推广费、前期费用等支出的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资金之和。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指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指地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b.“自筹资金”:指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现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先期的固定资产和水、电、路等公共设施投入不计入自筹资金。

c.“银行贷款”: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信贷。

(3)“上年结转”:指上年度未完成结转到今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总量(当年立项项目不存在上年结转)。其中:

  a.第6栏“小计”:指上年结转到今年的全部资金量,含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b.第7栏“其中:财政资金”:指上年结转资金中的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总额。

(4)“年度计划”:指当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

a.第8栏“合计”:指本年度项目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含“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

b.第9栏“财政资金”: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总额。

c.第10栏“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中央财政资金数额。

d.第11栏“小计”: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

e.第15栏“银行贷款”: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信贷资金数额。

(5)“投资额增减”: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当年项目的单项工程或措施进行了微量调整,造成该单项工程或措施的实际完成资金数额与计划资金数额间产生差额。“投资额增减”主要有投资增加和投资减少两种情况:一种是“投资增加”,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资金数额超过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资金数额的部分,填列正数;另一种是“投资减少”,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该单项工程或措施不再进行续建)资金数额少于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资金数额的部分,填列负数。

a.第16栏“合计”:指当年项目投资增减总额。

b.第17栏“财政资金”:指当年项目财政资金增减数额。

c.第l8栏“小计”:指当年项目自筹资金增减数额。

d.第22栏“银行贷款”:指当年项目银行贷款增减数额。

(6)“本年完成”:指实际完成上年结转和当年计划“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数额。

a.第23栏“合计”:指当年度完成的项目总投资(含上年结转以及本年计划)。下年度立项的项目超前投入的资金不在统计范围内。

b.第24栏“财政资金”: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当年实际报账数。

c.第25栏“小计”:指当年自筹资金实际完成数,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账实际发生数。   

d. 第29栏“银行贷款”:指当年度银行贷款的实际完成数,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账实际发生数。

(7)“结转下年”:指当年项目的“财政资金”尚未报账数。

  a.第30栏“小计”:指结转下年的资金总额,含“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货款”。

  b.第31栏“其中:“财政资金”:指结转下年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总额。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效益主要指标表(国农办统基 5-5-2

(1)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3行“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种植)”: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种植类项目主要产品生产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4行“其中: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产销对接项目中种植基地形成的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

第5行“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养殖)”: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养殖类项目主要产品生产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6行“其中: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产销对接项目中养殖基地形成的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

第7行“新增加工能力”: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加工类项目主要产品加工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8行“其中: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产销对接项目形成的新增加工能力。

第9行“新增交易量”: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流通类项目交易量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10行“其中: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产销对接项目形成的新增交易量。

第11行“年新增总产值”: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当年新增加的、通过项目直接扶持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

第12行“直接带动农户数”:指与项目单位通过技术培训、购销或合作协议、产品服务等方式,形成了直接利益联系的农户数量。

第13行“安排农民就业人数”:指在项目单位中从事有偿劳动,形成比较稳定劳动雇佣关系的农户人数。

第14行“帮助农民实现收入”:指农民当年通过项目单位的带动或者与项目单位合作实现的收入。

第15行“其中:产销对接项目”,指由产销对接项目帮助农民实现的收入。

(2)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项目

第17行“合同服务面积”,指契约式委托服务项目中,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与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农田服务面积。

第18行“农资供应量”,指契约式委托服务项目中,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较实施前增加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供应量。

第19行“节水量”,指契约式委托服务项目中,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较实施前在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节约的用水量。

第20行“有机肥产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增加的有机肥产量。

第21行“有机肥施用增加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有机肥施用增加量。

第22行“土壤有机质提升比”,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土壤有机质与项目实施前相比提升的比例。

第23行“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服务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项目单位开展的低残留农药推广、示范、宣传的次数。

第24行“低残留农药代替高毒农药数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采用低残留农药代替高毒农药的数量。

第25行“高标准农膜产量”,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增加的高标准农膜产量。

第26行“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量”,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增加的高标准农膜使用量。

第27行“残旧农膜回收量”,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增加的残旧农膜回收量。

第28行“残旧农膜改性造粒产量”,是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以残旧农膜为原料生产的塑料粒子量。

第29行“新增固定资产”,指通过实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项目,项目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30行“服务农户数”,指通过实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区服务农户的数量。

第31行“安排农户就业人数”,指在项目单位中从事有偿劳动,形成比较稳定劳动雇佣关系的农户人数。

第32行“帮助农民实现收入”:指农民当年通过项目单位的带动或者与项目单位合作实现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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