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通知
豫安委﹝2015﹞10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依然薄弱,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尚未得到彻底杜绝,特别是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26号)(以下简称“双十条”)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 思想认识尚未完全统一到省政府两个文件要求上来。部分企业对瓦斯治理达到“双6指标”存在畏难情绪,态度不够坚决,行动缓慢。 二是 部分煤层瓦斯含量较高的企业对如何将瓦斯残存量降到6m 3 /t以下研究、探索不够,措施不力,在实际生产中还没有真正达到“双6指标”。 三是 在突出区域管理上,还有煤矿仍在按原划分的非突出区进行管理,尤其普遍存在采用瓦斯含量单一指标进行区域预测,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优先选择瓦斯压力进行区域预测之规定,极大降低了防突工作可靠性。 四是 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进展缓慢。瓦斯治理普查中发现的“45处与突出矿井相邻既未鉴定也未按照突出等级管理的矿井”,除5处自动升级为突出矿井外,还有40处矿井未完成鉴定工作,也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五是 防突培训还不到位,对先进的瓦斯治理理念、技能和省政府“双十条”学习培训不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双十条”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双十条”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出台“双十条”实施细则,有效指导企业生产实践。
二、开展防突工作隐患排查。各煤炭企业立即组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专门的排查办法,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双十条”规定等,对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防突专项自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排查突出危险性鉴定、区域划分、区域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等与有关规定存在的差距等,自查结束后,并于5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查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安委会栏目下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正在开展的煤矿隐患集中排查行动成员单位。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隐患集中排查行动成员单位根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推动与突出矿井相邻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加快鉴定进度。煤矿隐患集中排查行动成员单位将企业自查和督查情况报隐患集中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防突知识技能专项培训。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突出矿井采同一煤层还未鉴定的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期分批到淮南学习先抽后采、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理念,学习瓦斯计量考核、现场管理等先进经验,为煤矿真正实现“双6指标”奠定基础,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四、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普查有关问题督导整改的通知》(豫工信联煤〔2014〕590号)督促还未开展鉴定的矿井抓紧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新升级为突出的矿井严格按照突出矿井加强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重点监察。
五、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双十条”。各企业要深刻吸取陈四楼煤矿“4·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省政府“双十条”上来,坚定不移,全面贯彻执行“双十条”各项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 突出矿井情况调查表.xls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